第223节
一、本案不应适用死刑
辩护人认为,《刑法》有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新修正的《刑法》不应适用到本案中。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存在一定瑕疵,理由如下:
1、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不仅包括杀害后果,还包括杀害行为,必然导致只要存在杀害行为,不管是造成轻伤、重伤、严重残疾还是死亡,都只能无一例外的判处死刑,这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有违立法本意。
辩护人认为,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强调必须具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在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未对‘杀害’一词作出特别规定时,‘杀害’一词的含义应遵循普通人的理解,不应随意做扩大或限制解释。‘杀害’一词作为日常用语,虽然包括‘杀’的意思,但强调的是‘害’,即“死”的结果。
3、‘杀害’一词在刑法分则中,出现过多次,比如《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等,‘杀害’是被排除在‘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死亡’之外的,需要作另一罪单独评价,实行数罪并罚的。
但是在绑架罪中,‘杀害’是与死刑来配置的,因此,对绑架罪的解释必须从严掌握。按照旧《新法》的规定,本案不应适用死刑。
二、本案定性为绑架罪,不存在‘罪刑失衡’。
辩护人并不反对在绑架罪中适用数罪并罚,如果被告人孙大林的伤害手段特别残忍致导致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杀害未遂但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辩护人认为此时的杀、伤行为应当而且有必要进行单独评价,被告人构成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虽然按照绑架罪无法判处被告人死刑,但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因此不存在罪刑失衡的情形。
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上述情况,按照绑架罪量刑,不会导致罪刑失衡。”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林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致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孙大林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宣判道。
听到判决后,孙大林一下瘫坐在被告席上,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他虽然爱钻牛角尖,但不代表他在死亡问题上也那么执着,现在他心中的希望没了。
孙大林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方轶也觉得这案子判死刑太牵强了,与法律规定不符,回到律所后,当天下午便开始准备上诉的事。
几日后,刑事判决书下来了,方轶起草上诉状后,再次会见孙大林,跟他确认上诉的意愿,孙大林果断的在上诉状上签字,离开看守所后,方轶将上诉状提交给了中院。
不久后,罗达英抢劫案二审,在省高院开庭了。
方轶做了罪轻辩护,因为对控辩双方和上诉人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争议,仅就量刑有争议,所以案件审理的很快。
方轶依然坚持一审时的罪轻辩护意见,检察员坚持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庭审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罗达英携带斧头抢走银行储户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罗达英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罗达英在犯罪中未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任何伤害,在抓捕时也没有持械反抗,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罗达英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达英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达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丫头飘了
听到判决后,站在下面的罗达英顿时泪流满面,命算是保住了。只要不死就有出来的哪天,只是到那时人这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早已消失不见,再见的只有夕阳。
宣判后,在被带出法庭前,罗达英郑重其事的给方轶和周颖鞠了一个躬,以示感谢。
方轶心情舒畅了许多,站在他身旁的周颖成就感瞬间爆棚,她感觉自己在方律师的带领下拯救了生命,这才是律师应该做的事。
此时的周颖感觉自己与美丽国那个裤衩外穿的家伙是一样一样的,都在拯救人命。
一周后,孙大林绑架案二审开庭审理。让方轶没想到的是,审判长居然就是之前主审罗达英抢劫案的那个法官。
孙大林的案子与罗达英案有些不同,方轶做罪轻辩护,认为孙大林在绑架的过程中及持续状态中没有造成被害人连震死亡的后果,原审法院判处孙大林死刑量刑不当。
省检察院的态度没有市检察院那么强硬,认为之前建议的量刑确实有些过重。合议庭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量刑,而且均觉得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最关键的是合议庭也觉得一审法院量刑不当,于是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孙大林绑架并故意伤害被害人连震至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孙大林为勒索钱财、泄愤报复而绑架连震,并将被害人连震伤害致重伤,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根据旧《刑法》的规定,犯绑架罪只有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孙大林在绑架中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孙大林死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部分。
二、孙大林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颖站在方轶身旁,再次感受到了什么叫成就感爆棚,这两个案子够她在实习律师中吹上一年的了。
次日下午,黄援朝走进了方轶的办公室。
“老方,最近小周是不是受了什么刺激?”黄援朝道。
“没有啊,最近她跟着我做了三个法援的刑事案子,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怎么啦?”方轶一头雾水道。
“刚才她迈着六亲不认的步伐,趾高气扬的从几个实习律师面前走过,那几个实习律师一脸羡慕的看着她。我瞧她那状态有点不对劲,所以过来问问你。真没什么事?”黄援朝迟疑的看向方轶。
“能有啥事啊!不过是跟着我做了三个案子,一个判死刑,两个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无期。我们这阵子一直在忙案子的事,能有啥事啊?”方轶满脸疑惑的看向黄援朝。
“哦!我